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管规〔2010〕3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
(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
(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 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 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有责任维护房屋内各项设施设备(如水、电、暖、天燃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室内装修及厨房各项设施、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电话线等)的完好和安全使用,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周转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和服务。承租期内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
在合同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须在规定
的期限内腾退周转住房:
(一)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的,应当在领取新房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
(二)调离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
(三)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开除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周转住房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六)承租期间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租、转借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七)依法可以终止租赁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承租人腾退住房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腾退住房通知单,注销个人住房档案中的租赁登记。承租人凭腾退住房通知单与物业服务单位共同查验、交接住房,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 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或因其他原因应腾退而未腾退的,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立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承租人的变化情况及时变更相关的档案信息,加强周转住房的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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