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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隐性采访中的伦理问题

2020-11-21 来源:爱问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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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隐性采访中的伦理问题

作者:李浩然

来源:《新闻世界》2013年第10期

【摘 要】隐性采访在新闻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访手段,但是隐性采访本身存在着许多伦理悖论。在新闻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甚至是国家法律之间,新闻工作者该何去何从?如何衡量隐性采访的利弊?在隐性采访时又应当坚守何种原则?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隐性采访 新闻伦理 社会伦理

隐性采访又称作暗访,作为一种有效的采访手段,在当今新闻界风行。新闻记者的采访手段、方法丰富多样,有各种方法探究事实挖掘真相。但是,如果受访者不愿配合,寻找不到信息源,这个时候隐性采访便不失为一种好方法。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方式本身就存在着许多道德问题,有些问题甚至与法律相抵触。 一、隐性采访的多种形式

隐性采访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观察式暗访、体验式暗访、诱导式暗访与偷窃式暗访。①从隐性采访的形式上,我们就能看到其本身存在的道德伦理悖论。在观察式暗访中,记者充当旁观者,不参与新闻事件,只客观的记录事实;在体验式暗访中,记者充当参与者,亲身参与新闻事件中,承担一定的风险,让自己成为新闻的一部分;而在诱导式暗访中,记者则是作为导演,精心引导新闻的走向,呈现给受众是经过情境影响的“事实”;最受争议的便是偷窃式暗访,在偷窃式暗访中,记者充当的角色是“小偷”!这已经明显违背了道德的底线,甚至是构成违法的行为。

二、隐性采访的伦理问题

隐性采访其形式本身就存在着种种伦理悖论,而采取隐性采访这种手段获取新闻的记者也会备受争议。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新闻界的评委们曾多次拒绝向以隐性采访手段获取的优秀新闻作品颁发普利策奖。曾有评委说:“获取新闻的手段不诚实,又怎能为诚实和尊严而奋斗!”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甚至许多记者已经翻越了法律的围栏,却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作掩护。 1、违背诚信原则

诚信交往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然而一旦新闻记者采取隐性采访手段,前提就是隐藏身份,记者为隐性采访辩解说:“隐性采访,仅仅是不告知记者的身份,并非欺骗。”但是,记者的采访是带着目的而去的,而这个目的不论于受访者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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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均表示记者对采访者是有一定企图的。而采访所得的新闻内容,是受访者不愿意发布的。所以当受访者知道与自己“闲聊”的是记者时,其受骗上当以及被背叛的心理感受是加倍的。“言不信者,行不果”。这种违背道德的行为换来的果,又怎么要求受众去相信呢? 2、对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②而新闻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与隐私是自然天敌。矛盾尤为突出的是明星、公众人物与“狗仔队”。“狗仔队”可以将隐性采访发挥到极致,他们致力于挖掘明星的隐私。放眼荧屏,娱记采用偷拍所获得的新闻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上述各项都有相应的规定。

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加以保护。如《邮电法》规定保护公民邮电通讯秘密。《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统计法》规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不得泄露”。《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要保护患者隐私”。《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确认:“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等。

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开的宣扬他人的隐私。③ 由此可见,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极其广泛的。

隐性采访可能涉及到的侵权行为基本有非法侵入民宅(偷窃式采访)、使被采访者(有时甚至是受害者)精神惊恐、生活受到干扰(观察式暗访24小时观察被访者)、对非公众人物随机采访未事先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体验式暗访)。④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隐性采访的行为处在道德的底线外,而有一部分行为甚至与法律相抵触。包括其使用的工具。1993年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与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不良内容增加了社会的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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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性采访的内容来看,多涉及性丑闻、贪污、腐败等社会阴暗内容,隐性采访的方式更是将这些内容毫无遮掩的曝光,让新闻变得越来越庸俗。尤其是对一些偷拍所获得的画面镜头涉及到黄色、暴力、血腥的画面不经过任何必要的技术处理直接播出,这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有极大的危害。隐性采访的滥用以及采访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闻内容的质量,不利于引导社会公众舆论。黄色、暴力、娱乐化的内容更是让“明星取代了模范,美女挤走了学者,绯闻冒充了事实,娱乐包装了文化,低俗代替了严肃。”⑤增加了社会的负能量。

4、为偷窥文化推波助澜

每个人都有好奇心以及窥私欲,好奇心促使社会发展进步,而过分的窥私欲只会让社会变得越来越没有安全感。记者隐性采访的手段与使用的工具频繁的出现在电视荧屏上,让许多青少年误以为偷拍是一种合法行为。记者暗访的装备齐全,科技的发展让偷拍的设备变得更易于操作,价格也更低。这些装备随处可见的后果,就是各种偷拍事件的泛滥。而受众也几乎失去了抵制窥探他人隐私的能力。虽然心理上同情受害者,却在行为上更加关注各种侵犯隐私权的八卦消息。这样的情况不仅使人们惧怕记者的镜头,公民还要提防无处不在的镜头。隐私权变得岌岌可危。从这一点来看,隐性采访为偷窥文化推波助澜。 三、隐性采访应坚持的原则

虽然隐性采访在伦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但是不可否认,隐性采访确实为揭露社会黑暗,秉持社会正义增加了许多正能量。对于隐性采访手段的使用,关键在于找到良好的平衡点。一般来说,采用隐性采访方式获取新闻应在坚持以下原则的条件下进行。 1、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使用

记者应在通过各种渠道都无法获取新闻线索,且此新闻的公共利益大于采取隐性采访手段所带来的弊端的情况下进行隐性采访。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记者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甚至有生命危险。而通过隐性采访所获得的新闻资料是值得引起社会重视的。对于这样的记者,我们也应当怀有敬意。 2、坚持善意原则

隐性采访的目的是为了揭露社会黑暗,维护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是为了迎合一些受众的窥私欲,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媒体不仅仅是经济实体,同时还是社会公器。所以记者在进行暗访时,切记与人为善,坚持善意原则。 3、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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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获取新闻是否要采用暗访的形式时,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公共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当个人隐私已经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时,在情境伦理的视域下,记者需要作出正确的判断,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⑥ 4、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度考量原则

恩格斯认为:政治活动家的隐私范围比一般人小。当个人的私事甚至隐私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的私事,而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一部分了,它们失去了不被揭示的权利,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能回避的内容。因而,对于公众人物适度考量其隐私权。 5、坚持尊重人格原则

无论从事任何职业,首先需要保持对其人格的尊重。记者在采访时不仅要尊重采访对象的人格,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这项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1、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在客观报道的基础上尊重受访者的人格权。如对不雅照做技术处理,对于事件人家属信息保密等。2、记者的职业道德意味着记者的人格尊严,不能因为体验式的暗访深陷其中,更不能狼狈为奸,制造新闻。所以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采访,请给别人和自己起码的尊重。 隐性采访涉及到许多伦理悖论,许多道德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健全的新闻伦理衡量体系,将采访行为规范化。 参考文献

①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236 ②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③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④郝振省:《新闻侵权及其预防》[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6

⑤范玉明,《浅析大众传播媒介的伦理问题》[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5(4):87

⑥顾理平:《隐性采访论》[M].新华出版社,2004289 (作者:安徽师范大学传媒学院2012级传播学学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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