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选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商务经营者 是 否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出 资 额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万元(人民币)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可多选)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 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出资额 组成形式 经营者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者姓名、住 所 注:本申请书适用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备案(仅备案填写) 事 项 联络员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设立登记必填项,变更经营者、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文化程度 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 职业状况 组成形式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经营者性别 经营者政治面貌 固定电话 经营者住所 经营者民族 经营者身份证件类型 移动电话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类型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号码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注销方式 委托权限 注销原因 清税情况固定电话 1.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2. 同意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停止经营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4. 同意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已清理完毕移动电话 未涉及纳税义务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签署”中签字予以确认。
2. 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在“变更”项的“经营者”栏填写,变更前后的经营者(涉及家庭经营的,含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字;仅变更原经营者姓名、住所的,在“经营者姓名、住所”栏填写。
3.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附表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有效期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职业状况 文化程度 住所 身份 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注:1. 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 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
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有效期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职业状况 文化程度 住所 台湾居民 身份 台湾农民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注:1. 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 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
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 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台湾地
区居民、农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注:1.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个体工商户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 示有关规定。
2. 《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件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 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 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3. 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转让方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该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已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妥善处理。
5. 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如有,愿依法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1. 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
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 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6.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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