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200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境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境外承包建设工程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境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境外承包建设工程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承包境外建设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注重效益。应以服务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作为首要责任,保障集团公司在境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承包非集团公司投资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以效益作为首要衡量标准,不得承揽没有效益的项目。
(二)从严控制,有序竞争。承包境外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资质、资格和业绩,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准参与项目投标;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业务定位参与相关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避免无序竞争。
(三)规范运作,防控风险。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并运行高效的组织管理模式和业务程序,深入分析项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各个环节的风险,及时有效加以防范和控制。
(四)发展高端业务,提高竞争实力。培育和研发核心技术,拓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业务,发展管理规范、合作前景大的高端客户,提高国际化运作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境外承包建设工程业务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境外承包建设工程业务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订境外承包建设工程业务管理制度; (三)协调境外承包建设工程建设资源配置;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业务审核;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运行情况; (六)组织开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评价。 第六条 企业负责境外承包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对项目运作过程和经营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对外承包建设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相关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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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二)近三年至少有两项同类业务的境外建设工程业绩;
(三)按照有关规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开展境外建设工程项目EPC总承包业务,除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同时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业绩,其中承包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开展专项境外建设工程承包或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应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第二章 市场开发和项目投标
第八条 企业开发国际市场,应组织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评估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宏观环境,分析法律法规、宗教信仰、文化风俗、社会治安、信用环境、社会依托条件等因素,论证进入该市场的可行性,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
第九条 企业应优先选择跨国石油公司或国家石油公司,以及实力强、资信好、业已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
第十条 企业选择项目应符合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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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核心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及执行项目所需的其他条件。原则上不得承揽低附加值、高风险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除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必须使用代理外,不得使用代理。
必须使用代理的,应选择信誉好、沟通能力强、社会资源丰富的代理,并采用一事一代理的方式,禁止签订无限期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初步选定建设工程项目后,应上报工程建设分公司审核是否符合企业发展定位。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国际事业部备案登记。其中,投标报价金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应报集团公司国际事业部申请办理有关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确定参与投标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研究招标文件,清楚合同类型、工作范围、技术规范、业主提供条件、里程碑、安全、质量、性能指标等技术要求,以及资金来源、价格构成、汇率、结算、保函、保险、税负、清关责任、劳务签证、法律适用等商务条件,并测算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在投标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报价金额在1亿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应报工程建设分公司。
工程建设分公司应组织专家,并会同集团公司总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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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对项目风险的可控性及报价是否存在重大漏项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企业方可对外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中标后,企业应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公平性,确认合同的可执行性。评审通过后,按照集团公司及企业有关授权和合同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签订合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详细的项目策划,确定项目目标、组织机构、管理模式、执行策略,编制实施计划和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企业应根据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内部定额等文件或资料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包括收入预算、成本预算、利润预算、现金流预算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及时掌握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项目工期目标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建立进度测量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偏差,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成本费用控制基准,动态监控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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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强化过程控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纠正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针对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安全状况,制定安全防恐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安保投入,配备应急资源,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在风险级别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应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安保协议,明确各方安保责任。
工程建设分公司配合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海外安全防恐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全面落实集团公司HSE管理规定,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反违章禁令,积极整改各类隐患,确保海外生产作业安全。企业应落实员工健康措施,合理安排休假和心理咨询。
工程建设分公司组织对各海外项目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HSE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派出人员的数量及素质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用工属地化和国际化,控制项目成本和安全风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项目分包行为,严格审查分包商专业资质、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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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工程与HSE业绩等,鼓励使用合格的当地分包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结算。
对有预付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预付款结算申请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办理预付款结算。
企业应及时计量已完工作量,收集整理结算相关支持性文件,提交合同相对方审核确认,办理进度款结算。
项目完工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项目最终结算,及时收回保留金或保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催促业主按时足额支付已批准的结算款项,超过约定时限的,应催促业主履行付款义务,必要时可提出利息索赔或延长工期主张。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企业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有效期限内书面提交业主确认,做好索赔和反索赔应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企业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办理确认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将工程文件归档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工程文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最终款结算后,企业应组织编制项目决算,形成项目决算报告。重点建设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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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决算报告应报工程建设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季度将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动态情况上报工程建设分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工程建设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
第四章 纳税、保函和保险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建设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带出境的设备和材料,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关联方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与项目策划同步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会计制度差异及税收优惠政策等,统筹安排项目全过程和各环节的涉税活动,实现项目整体税负最低。
对于集团公司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办理保函业务,应上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保函。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提交经国际事业部审查通过的项目备案登记表。
因特殊原因企业需要对已出具的保函进行修改、展期,应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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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保函到期或需提前撤销,企业应及时收回,并办理撤销、释放抵押金或保函额度等手续;对已到期尚不能撤销的保函,应报财务资产部备案,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函索赔,企业应根据保函索赔条款,针对索赔事项,分析双方履行主合同的情况,制订有效策略,积极应对。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投保策略,确定投保险种及范围,优先选择已与集团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及时投保。合作保险公司无法满足要求的,应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对于由合同相对方投保的保险,应及时跟踪投保情况。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项时,企业应在保单规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做好现场保护及相关索赔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分公司组织开展境外承包建设工程业务及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定期监督检查境外建设工程项目运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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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及资质证书或超出证书许可范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
(二)未经业务审核,参与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代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分析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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