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 凡发生在企业、施工生产中由于生产区域和生产过程中存在
的危险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错误,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使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达一天及以上(或致死)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应迅速层层如实上报到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或拖延上报),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及劳动部关于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条文解释》。 二、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采用事故快报立即层层
上报主管部门外,事故所在工地(负责人应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不准破坏与伪造事故现场,直至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允许后。才准动现场,对受伤人员应积极抢救。
三、 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工地有关人员进
行分析处理,并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公司,重伤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 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保卫等部门及分公司、工地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和造成伤亡的事故与火灾事故均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根据事故性质与应负的责任和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后执行。
四、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
取有关资料,并如实反映与提供,不得拒绝与隐瞒情节。伪
造假情况和资料,否则应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 轻伤、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工地填写工伤事故
复工报告单 ,上报分公司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各一份。 六、 各级基层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资料与台帐,有隐瞒事故及情
节者,应追究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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