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坡:
我局于20xx年1月12日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作出(广)食药监药罚〔20x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在你现居地四川省广安市市辖区东升黄金海岸小区1栋1单元底楼车库送达时未找到签收人,电话联系你被告知无法在七日内前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告知邮寄送达地址。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188号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苏华云
联系电话:0826-2355223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广)食药监食药罚〔20xx〕1号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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