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各部门职责
2.2.1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管理内容
3.1返聘情形
3.1.1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返聘工作要求
3.2.1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返聘年限
3.2.3.1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返聘人员条件
3.3.1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返聘人员待遇
3.4.1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2工人技术岗位:基本工资(高级技师800元/月,技师700元/月,高级工500元/月)+工时奖金
3.4.1.3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管理程序
3.5.1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 《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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