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有限公司股份代持合同
本代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_ _月_ _日签署: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方和乙方以下可合并称为“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 乙方拟认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份额(以下简称“目标权益”),且乙方拟委托甲方以甲方的名义代表乙方持有目标权益;
目标公司
目标权益
包括从属于目标公司或与之相关之一切分红、收益、增值及转让所得,以及甲方因作为目标权益之持有人而取得的其它目标公司股权,以及甲方因目标权益之管理、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其它财产;
代持人
占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
乙方认缴金额
人民币 万元整
乙方实缴金额
人民币 万元整
备注:若实缴金额发生变化,可经双方书面签署,不时更新或补充。
(2) 双方希望明确双方之间有关目标权益托管的法律关系。
有鉴于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同意如下:
第一章代持安排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同意将目标权益委托给甲方,由甲方以其甲方的名义但为乙方之利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持有、管理和处分。甲方应当作为乙方之受托人及代理人,并为乙方之利益持有目标权益。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将投资款分期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二条 目标权益均属于本协议项下之代持财产,乙方是代持财产的唯一受益人。
第三条 有关目标权益之股东分红权应由乙方实际享有。若目标公司拟分配及/或发放投资收益,甲方应代乙方收取投资收益,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或在乙方要求的其它合理时限内将该等投资收益无偿交付、转交及让与乙方,但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表决权行使
第四条 乙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乙方行使目标公司章程赋予的与目标权益相关的以下各项权利(以下合称“表决权”)
(1) 出席目标公司的投资人会议;
(2) 对所有需投资人讨论、决议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投票。
第五条 甲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均需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及确认,甲方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章程及本协议项下规定及约定。若甲方违反本条前述规定,甲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权益处分
第六条 甲方不得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若甲方处分股权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代持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终止。
第八条 代持终止时,全部代持财产应当归属于乙方或乙方届时另行以书面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受益人。其中,对于目标权益,甲方应将该等股权全部且无偿转让予乙方或乙方届时以书面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受益人。对此,甲方必须提供充分的配合及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签署有关转让该等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并协助乙方或第三方受益人尽快取得使该等股权转让生效所必须的一切政府或第三方同意、批准、授权和登记。
第五章 其它
第九条 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相关约定,将实缴投资额转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其后目标公司开始实缴资金验资事项,其它认缴部分的补缴义务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补缴义务前,经双方书面签署,不时更新或补充本代持协议。
第十条 乙方了解、确认并同意,乙方系基于自己对目标公司现状的调查和对目标公司最终投资标的未来发展的预测,自行做出对目标公司的投资决策并支付投资款,其已知晓该等投资系风险投资,并同意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投资亏损或失败的风险,且同意自行承担由该等投资导致的税务负担,包括但不限于退出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目标公司认购协议、目标公司投资于其他标的公司的投资协议、标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组织性文件的限制。在甲方遵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亏损或失败与甲方无关,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甲方、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目标公司投资的标的公司或其他任何个人或实体赔偿乙方由该等投资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目标公司应诚信合法经营,若因公司经营事项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目标公司拟增资,且目标权益享有认购权,则乙方有权行使该等认购权,出资并委托甲方代为认购新增份额,且新增份额属于目标权益及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财产。
第十三条 若甲方诸如因离婚、继承等行为而引发财产分割,利益相关人并不享有本合同项下任何的目标权益。
第十四条 若甲方因个人债务、为他人担保等行为而引发目标权益损害,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
第十五条 基于任何原因,乙方或目标公司其它股权代持人具备显名条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事项时,甲方同意并确认将积极协助乙方或目标公司其它股权代持人办理工商登记事项。
第十六条 双方应将本合同内容及任何一方提供有关公司之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负严格保密之责任。除非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或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双方以外的任何其它个人或机构披露、泄露该等商业秘密或其任何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八条 双方由于本合同引起的、或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此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此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在杭州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本合同正本一式贰(2)份,双方各执壹(1)份,各份正本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鉴此,双方兹于本合同文首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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