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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工劳动合同

2021-10-02 来源:爱问旅游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职务: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族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

  第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岗位协议书执行。

  第四条 甲方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岗位协议和劳动定额,乙方应当按照岗位协议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

  第五条 甲方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根据工作变化和需要以及考核结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乙方平均日(周、月、季、年)工作时间应与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在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甲方所属行业和乙方岗位特点,保障乙休息休假的权利。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其劳动工时由甲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而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如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年标准工时的,超过部分的工作时间,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结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及乙方所从事的岗位要求等确定和调整乙方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甲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月工资 元或执工资分配形式。乙方在试用期间月工资 元。

  第十二条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甲乙双方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约定合理的定额、单价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

  第十三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的缴费比例,为乙方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工伤、 保险费,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由乙方个人承担的 保险费。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

  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正在履行中,生产、工作确实不能离开或掌握生产、工作秘密的;

  (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当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及时与乙方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当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订立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一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九、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 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外,还应支付相当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按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在60日内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0日内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乙方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字或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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