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方将座落在花都区狮岭镇三东大道与公益路交汇处的荔枝湾山庄的经营权及原始合同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经营场地转让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遵守。
1、甲方将餐馆设备(含厨房设备、桌子、板凳、柴油发电机、空调等),及沙场地以35万元转让给乙方使用,其中甲方交给石岗村的5万元合同押金,在合同期满后归乙方所有。
2、本合同生效后,酒店场地租金归乙方负责(甲方给乙方24天的时间装修),乙方租金从___年元月1日起计算。
3、乙方使用本场地经营期限到___年6月1日止,(不可抗力除外)如要续签,由乙方与村经济社自行协商。
4、乙方须合法经营,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转让款在协议生效后即刻一次性支付完毕。
6、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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