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租赁甲方灯杆广告位 个(灯杆广告路段: ),每个灯杆每半年租金 元,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元整)。签订本合同一周内乙方一次性付清租金给甲方。
三、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续租给乙方继续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日前两周内向甲方递交续租申请。
四、甲方负责灯杆广告的制作及安装。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广告的完整性及美观性,如有破损需要更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所租赁广告位必须包含20%的公益广告内容。
六、乙方应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合法,乙方必须服从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遵守相关的有关规定。
七、在租赁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广告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乙方和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租赁期间乙方如不遵守有关部门的管理而遭到法令禁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如因市政工程、拆迁、规划调整等不可预测因素而造成的广告牌拆除,本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对乙方进行任何经济赔偿。政府有其他需要或国庆春节等期间悬挂灯笼,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服从,且期限不作延长及费用补偿。
十、本合同自月日起到年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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