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户资金委托书 资金委托书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委托方: 受托方;
(筹)已经市(区)社团办审核申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现委托;
事务所验资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方申办 的开办资金(原始基金)因无法在银行开设验资专
用账户,经民政局批准委托*事务所存入其设立的民办社会组织验资的专用账户。 2依据章程规定 (筹)的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由 提供捐赠的,出资者 已于 年 月 日将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存入;*事务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
3、受托方在验资款收账后为委托方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出具民办社会组织验资报告,为验
资单位提供验资服务。验资服务费按北京市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和弱
势群体的社会组织验资费适当优惠。
4、受托方负责验资后至登记完成期间资金的安全和保全责任,不得挪用。待新建社会组
织取得“四证”后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于三个工作日内把验资款返还该单位新开立的基本账
户内。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四:同城委托
收款凭证(回单或收账通知) 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回单或收账通知) 第 号 1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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