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1 “本协议”,是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1.2 “股权转让”,是指甲方转让其拥有的丙方 %股权的行为。
1.1.3 “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所合法持有丙方 的股份转移至乙方名下的行为。
1.1.4 “转让方”,是指甲方。
1.1.5 “受让方”,是指乙方。
1.1.6 “基准日”,是指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1.1.7 “标的股份”,是指由甲方根据本协议转让并由乙方受让的股份。
1.1.8 “签署日”,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1.1.9 “生效日”,是指本协议签署后,并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所有必备合法有效文件之日。
1.1.10 “转让完成日”,是指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1.1.11 “主管部门”,是指办理本协议书规定股权转让审批及登记手续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登记机关等)。
1.1.12 “工作日”,是指中国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1.2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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