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xx大学人事处及xx大学:
本人,系xx大学xx学院教师,于20xx年x月x日与贵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即《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编号:(20xx)号),同时签订《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为x年,即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因为个人家庭原因,本人要求解除上述聘用合同。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与此同时,依据《聘用合同》第x条“合同解除”第七款中约定,“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协议书》和《聘用合同》中,都没有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
依据上述规定和约定,本人于20xx年x月x日要求解除上述聘用合同,并将本书面报告提交给贵处,履行了解除双方聘用合同的法定要件,请贵处协助办理各项离职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法律和条例的规定,本人要求,贵单位于聘用合同解除之日,即20xx年x月x日,为本人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本人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致
敬礼!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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