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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

2020-07-12 来源:爱问旅游网

  当事人甲:刘某,男29岁,汉,农民,某镇某村

  当事人乙:孟某,男33岁,汉,农民,某镇某村

  当事人丙:高某,男56岁,汉,农民,某镇某村

  当事人丁:黄某,女49岁,汉,农民,某镇某村

   ___年___月___日,村民刘甲、孟乙发现本村村民高丙家的大黄牛拴在一片空地里(系高丙家的空宅基地)正在睡觉,他们便把一串500响的鞭炮系在牛的尾巴上,然后点燃鞭炮,牛受到惊吓,挣脱绳索,横冲直撞。妇女黄丁去邻居家串门,躲闪不及,被牛撞倒,致右胳膊骨折。经医院治疗痊愈,但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8000元,因病休息90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5月10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依法、公正、自愿协商特达成协议如下:

  一、牛是高丙家的,但高丙将牛拴在自家的空宅基地,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二、刘甲、孟乙为寻求刺激,把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致使牛受惊而撞伤人,对黄丁的受伤存在过错,应由刘甲、孟乙对黄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商定刘甲承担赔偿人民币11900元,孟乙承担赔偿人民币11907.7元。

  三、赔偿款于5月10日下午5时前一次性交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当面交给黄丁。

  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时起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存一份。

  当事人甲:__________

  当事人乙:__________

  当事人丙:__________

  当事人丁:__________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员签名: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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