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陈朝香 良田乡新屯村新屯组 身份证号: 乙方:杨益龙 良田乡新屯村喜运组 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位于良田乡新屯村新屯组司法所与韦健家中间的一块承包地永久转让给乙方作宅基之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一、四至界限:上抵镇坝公路,下以镇坝公路边沟往下量出14.5米,左以马发光宅基往左量出11.6米,右抵马发光的的宅基。共计168.2平方米。
二、双方议定宅基转让费为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圆整(¥13900元),合同签订是首付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佘款定于20xx年农历12月底交清。
三、乙方将挖宅基的泥土往宅基右下方陈朝丙家地堆放,由甲方负责协调,提供场地。如不能履行,甲方必须退还乙方所有地款。
四、如果宗地发生其他纠纷(在修建途中出现农民堵挡闹事),由甲方协调解决并负责处理。如解决或处理不了,甲方必须退还乙方所有地款,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责任。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200xx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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