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校服选用管理办法8

校服选用管理办法8

2024-07-18 来源:爱问旅游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服是指全省统一定点生产、统一价格、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标,由学校选定为该校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 海南省教育厅是全省中小学校服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校服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中标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招标确定。

  第五条 中小学校服统一使用“椰苗”商标。学校可以在本校校服上缝制或佩戴学校徽章,但不得遮盖校服注册商标。

  第六条 中小学校服的价格由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核定。我省校服种类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款式分为夏、秋制服,夏、秋运动服。

  第七条 中小学校服须在中标企业生产,不得转包其它服装企业代生产。

  第八条 中小学校服采用的面辅料根据海南气候特点和利于学生身心健康,选择吸汗透气性强、含棉量高且舒适耐用的面辅料。中小学校服准用布料由海南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评议小组确定。

  第九条 中小学校服面辅料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其标准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十条 中小学校服面辅料实行全省集中供应,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全省确定两家供应商。中小学校服面辅料中标供应商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招标确定。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从省教育厅确定的供应商处购进生产校服的面辅料。

  第三章 采购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中小学校服采购工作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学生购买校服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和家长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标确定的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中自愿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或家长购买。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服中标生产企业每年要拿出不低于销售校服总数的1%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应当直接配送校服到学校,并在学校或学校集中地区设立专卖点(店),方便学校和学生购买,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面辅料供应商所供应的面辅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每个批次的面辅料产品合格证要及时送省教育厅勤工俭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服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厂的校服其质量标识应当完整齐全,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法定检验机构对面辅料、校服进行检验抽查,切实加强监管。

  第五章 退赔和惩处

  第十八条 采购的校服发现有质量问题,学校应当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面辅料供应商销售不合格面辅料、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不合格校服的,省教育厅终止其面辅料供应商和校服生产企业资格,并报工商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或教育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校服管理工作、校服采购过程中,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