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会计工作制度 篇1

会计工作制度 篇1

2024-07-18 来源:爱问旅游网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所交工作。

  三.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应当登记完毕,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同时填写好“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材料、实物等内容。

  五.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六.移交人员在办理手续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单位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主办会计移交时,还必须将单位会计重要事项等,向接收人详细介绍,对未了事项,应当写书面材料。

  八.接收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办理交接时,对于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库存现金、票据等,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办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