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和改进大学生专业教育教学现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号)等文件精神,在我院各教学班级中,试行专业教师兼任班主任的工作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设置与选配
(一)每个教学班级均配备1名兼职班主任。
(二)来校工作半年后的讲师及以下职称的各类专任教师都有履行兼职班主任工作职责的义务。
(三)来校工作一年后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辅、行管人员可自愿申请担任兼职班主任,鼓励副教授级职称的人员从事兼职班主任工作。
(四)兼职班主任一般从各系专任教师和行管人员中挑选,各系在学期末提出本系兼职班主任拟任人选,经学工处汇总审核后呈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任命。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学生,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二)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职业技术素质,能较好地指导学生专业学习。
(三)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工作职责
设置兼职班主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教育教学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学生正确理解专业特性,制定专业与课余学习的实践活动规划,完善专业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增强学生在校学习的就业针对性。具体职责如下:
(一)引导学生正确理解专业特性,制定专业学习规划,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二)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各项社会实践、专业实训活动,以及校园文化学术活动,丰富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
(三)引导学生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帮助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技能培训,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常保持与辅导员及班级任课教师的联系,深入班级了解和督促学生的学业情况,注重对优秀学生的'培养,及时指导和帮助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组织学习经验交流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五)配合辅导员加强班风建设,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四、兼职班主任的岗位待遇与奖励
(一)兼职班主任基本津贴为100元/月,根据月考核结果,“优秀”为130元/月,“良好”为110元/月,“合格”为100元/月,由各系和学工处核发。
(二)兼职班主任工作的学期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其年度考核等级、参加培训或进修及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时,兼职班主任按下列标准加分:“优秀”3分/期,“良好”2分/期,“合格”1分/期。
(三)兼职班主任工作考评为良好以上的,在职务聘任、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四)专任教师从初级晋升中级、从中级晋升副高职称前必须有1年以上担任兼职班主任的经历。
(五)兼职班主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1.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2.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班主任工作任务者。
五、兼职班主任的考核
(一)对兼职班主任采用月、学期、学年连续滚动考核的方式,由系部副主任为组长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对兼职班主任的考核。考核工作应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和所带学生的意见。
(二)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优秀”等级的考核测评分须达到85分以上,且名额不得超过本系兼职班主任总人数的15%;“良好”等级的考核测评分须达到70—84分;“合格”等级的考核测评分为60—69分;考核测评分低于60分的,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兼职班主任,其考核结果应认定为“不合格”:
1.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2.因工作失误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学生评议满意率低于参加评议学生人数的50%;
5.组织纪律性差,累计一周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三)考核程序为:
1.学生评议:各系考核小组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在其所带的班级学生中就其工作情况进行学生评议。学生评议不低于其所带学生人数的60%。
2.系考核:考核小组根据兼职班主任工作的实际表现,并结合学生评议情况,在征求任课教师的基础上,对兼职班主任的工作提出考评意见,并将考评结果报学工处复核。
(四)各系每月25—26日进行兼职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时间为上月24日至当月23日。各系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班主任津贴,并于每月27日上报学工处复核后于当月底发放。
六、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