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旨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正确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1、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
2、应注意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对象为14周岁以上的女性和14周岁以下的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正确界定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诈骗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罪量刑将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死刑,并可能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