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主张家庭生活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或者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