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探讨了债务加入的问题,债务加入说起来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些类似,但两者是不同,今天我们就来具体区分一下:
一、相同之处
1、两者都属于增信措施
不论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能够为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提供一定的助力,都属于增信措施。
2、两者对债务的责任类型相同
不论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承担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
3、两者都承继了债务人的抗辩权
不论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该第三人都能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主张相应的抗辩,比如时效抗辩、先履行抗辩等。
二、不同之处
1、两者与主债务的关系不同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承担债务与债务人并没有主次之分。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承担的保证义务属于从债务义务,与主债务内容不一定完全一致。
2、两者承担责任的程度不同
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并没有主次之分,且第三人往往基于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才会债务加入,其承担的责任较重。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的虽然比一般保证要重,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毕竟属于从合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且还可以与债务人协商提供其他担保,其责任承担相对于债务加入来说更轻一些。
三、如何区分
1、不能仅从文件名称来区分
无论所签订的文件名称是什么,均应当首先通过文义判断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法律文件中如果存在明确适用“保证”或者“债务加入”的措辞,或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的,应当根据文义优先的原则来判断具体的法律关系。
2、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保证
最高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时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实践中,在承诺文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承诺文件的文义、合同目的、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履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等综合分析,以判断承诺文件的性质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如第三人并未明确表示其行为是“债务加入”,且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事实上具有从属性的特征,或有明确其债务应当在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承担,则该第三人对主债务承担的责任应当被认定为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