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一方只有债权而无债务或者只有债务,而无债权,则无从抵销。应当强调:抵销是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一个法律关系(如一个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主动债权必须到期,因为债权人既然无法强求对方提前履行,也不能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通知对方抵销。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
2.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依此要件,抵销适用于货币及种类物(限于同种类、同品质)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说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时依一方的意思无法确定可供抵销的债务数额,因此不能采用法定抵销的方式,如需抵销,只能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
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得通知对方抵销。如因侵害人身产生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违约金债务是金钱债务,一般来说是可以抵销的。
如甲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乙是承包人。甲向方提出:“如能借给我100万元,我就将工程发包给。”乙借给甲100万元,甲将工程包给乙。乙迟延交付工程3个月,按约定要支付30万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问:甲方能否在还欠款时扣除30万元的违约金。——能。符合抵销的条件。
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抵销不能自动发生,须由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不须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因抵销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故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与抵销的本义相悖。还有一点:抵销附条件、附期限,是一方的意志,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另一方。附条件、附期限的抵销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