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登记著作权的具体字数。但是,无论多少字,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是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即:
一是该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二是该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三是该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就是独立创作、源于自己而不是他人,“创”就是必须达到一定智力创造水准。
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三个特征的作品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翻唱时会涉及的权利
1、直接翻唱。作为音乐人对歌曲翻唱及改变是常会有的事,那么我们也应该了解在演绎他人作品时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
(1)词曲创作和原创是同一个人时。音乐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其著作权人就享有著作权和表演权。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的翻唱,除已写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非营利的演出之外,其他的现场表演及唱片光盘录制等方式的表演一般情况下都是侵权行为。
(2)词曲创作和原唱不是同一个人时。词曲创作者和原创表演者不是同一个人时,词曲创作者仍具有著作权及表演权。原唱表演者因表演了作品而具有表演者权。
由于表演者为传播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所以《著作权法》也赋予了表演者特定的权利。
因此,使用他人表演作品时,词曲创作和原唱不是同一个人时,一方面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另一方面也有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2、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及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
(1)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演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若对原作进行创造性修改进行商演,则需要取得改编权的授权。
也就是说,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行使著作权的时候会受到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同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演绎作品要为原作作品的作者署名。若改编后的作品是用在商业盈利的,则需要征求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
(2)表演他人改编后的作品。第三人使用改编版作品时应取得原作品与改编版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就算是非赢利性表演使用,虽不必经过双方许可,但也必须为涉及到的作者署名。如果在知道作者的情况下未署名那被告不但要登报声明,还要赔偿原告损失。
二、侵权认定程序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a、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b、具备独创性;
c、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侵权认定可进入下一程序。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可借鉴上文提到的“三步分析法”,即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不包括“思想”及已处于公有领域中的“思想的表达”)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