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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

2024-07-22 来源:爱问旅游网

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二)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扶养义务;(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赠人的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

法律分析

赠与人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扶养义务;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与成立情况下,是否具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情形

赠与行为是一种赠与人无偿给与、受赠人获利的单务无偿行为。如果对赠与人不予以特殊的考虑和保护,仅以合同严格履行原则苛责赠与人而不考虑其经济上的损失,又显失公平。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条件撤销赠与的权利。这种救济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区别。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标的物未交付或登记转移之前,对赠与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前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如果出现以下法律规定的事由,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该赠与。

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包括什么方面的限制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限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另一个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其余的都可以。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单方行使撤销权,使得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

1. 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财产的义务;

4. 赠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没有约定;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且请求恢复原状。因此,赠与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语

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但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赠与人的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限制,例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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