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取消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交付该出资的股东需要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取消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规定及影响因素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规定及影响因素是指在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对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并探讨了影响这一比例的因素。根据公司法,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无形资产的具体投资比例要求。然而,实际上,无形资产的价值、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需求以及行业竞争等因素都会对出资比例产生影响。此外,公司内部的战略决策、风险管理和股东利益也会对出资比例产生影响。因此,公司在确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各种影响因素,以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结语
《公司法》的修订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根据新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要求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确保公正合理。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并按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发现出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定价的情况,交付出资的股东需要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些修订为公司出资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障,促进了公司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