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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13

2024-07-18 来源:爱问旅游网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族:_________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南

  邮编:210000

  电话:

  工作单位: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

  住所地: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_________年9月的.双被工资275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合计2283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_________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_____费,基数为1369。

  申请人于20_________年8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一个月为1200元。两班倒,一天9个小时,一个月3天休息,双休日正常上班。直至第二个月9月25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8月份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76.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10日;9月1日至9月25日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31.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4日;法定假期中秋节1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_____。

  现根据《_____》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9月份的双倍工资2750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8月1日至9月25日的加班工资2750元。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依法参加社会_____,缴纳社会_____费。因此被申请人应补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_____费,基数1369。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申请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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