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管理规定
3.1.工作制度
3.1.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3.1.2.2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3手工考勤制度
3.1.3.1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3.2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3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3.3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3.4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各类假期规定
3.2.1病假
3.2.1.1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2.1.2 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2.2事假
3.2.2.1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3.2.2.2 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2.2.3 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3.2.3婚假
3.2.3.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3天婚假,公司对于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
3.2.3.2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3.2.3.3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3.2.3.4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3.2.3.5 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2.4丧假
3.2.4.1 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 3.2.4.2 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3.2.4.3 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2.5产假与哺乳假
3.2.5.1 凡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
3.2.5.2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3.2.5.3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3.2.5.4 男员工可享受晚育奖励假。
3.2.5.5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 3.2.5.6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3.2.5.7 男员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2天陪产假。
3.2.5.8 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产前检查、哺乳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2.5.9 产假、陪产假均须将休假起止日期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2.5.10 计划生育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附医院有关手术证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按规定批准。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3.2.6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