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王--,19--年5月--日出生,住---。
女方:井--,19--年4月--日出生,住---。
双方经熟人介绍认识后相恋,于20--年10月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有子女(3岁)。男方没有尽到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及探望
1.子女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子女抚养费32万元。
3.女方应当细心照料子女,不得因泄愤等非教育目的打骂或冷落子女,不得有侮辱、放任、歧视、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或违法行为,否则男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4.每月探望两次。为保障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具体安排在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9点到下午6点进行探望。探望一方可带子女到自己的住所度过上述探望时间。
5.男方在探望期间应细心照料子女,不得因泄愤等非教育目的打骂或冷落子女,不得有侮辱、放任、歧视、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或违法行为,否则女方井仪菁有权中止、取消探望权。
6.根据方便子女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女方有权决定是否迁移小孩户口,需要迁移小孩户口的,男方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7.离婚后,女方经协议一致,可以改变子女姓氏。
三、共有房产处理
1.位于渠北路--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85平方米,产权证号--------),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出售后,双方平分售房款净值。
2.位于渠北路--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63平方米,产权证号--------),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连同室内装修、家具及设施等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36.5万元;房屋所涉剩余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具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条件之日起7日内,女方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涉费用由男方王磊毅承担。
四、共有车辆处理
1.双方名下的日产小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该小轿车归女方井仪菁所有,女方不用补偿男方;车辆所涉剩余按揭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具备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条件之日起7日内,男方协助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所涉费用由女方承担。
2.双方名下的龙卡小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辆出售后,双方平分售车款净值。
五、金融资产处理
男方名下没有基金;女方名下有价值17万元的基金,女方持有的基金不变,不用补偿男方。
六、其他资产处理
男方持有某某古玩瓷器;女方持有某某名家书画,各自持有藏品不变,互不找补。
七、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产生债权债务。如离婚后发现有隐瞒债权的,隐瞒的债权归对方所有。如离婚后发现有债务的,该债务由负债方负责清偿。
八、款额合计及支付
综合本协议中涉及的各项补偿补助款,经合并计算,男方应支付女方人民币68.5万元。此款由男方在离婚登记办理之日起7日内向女方井仪菁一次性付清。
九、其他约定
1.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2.离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对方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守约方。
4.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提及的共同财产外,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双方没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之情形。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隐瞒、转移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额赔偿对方财产损失。伪造债务的,按伪造债务金额赔偿对方。
5.离婚后,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干涉对方的生活、工作、交往、情感,不得攻击、侮辱对方人格,尊重对方恋爱婚姻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不得向他人泄露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诋毁或损害名誉。
6.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在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应自觉遵守,不得反悔、违约,不得向对方提出无理要求。
7.本协议签订后,未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本协议约定的财产处理内容对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8.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前款对财产处理内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9.如本协议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看在往日夫妻情分上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