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告。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该内容由 文永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