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节选)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中国股东维权网臧小丽律师提醒: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年月日京高法发号)
第六部分关于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年度审计义务的除外。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年月日[2004]50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6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67.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69.公司无上述第10条所列文件或文件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2003年12月28日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未生效,供参考)
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