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最高法院解释,若出卖人未告知抵押或再次出售房屋,买受人可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要求赔偿;若出卖人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抵押或出售给第三人的情况,买受人可要求返还款项、赔偿,并要求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拓展延伸
欺诈销售房屋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定如何执行?
欺诈销售房屋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定的执行方式与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地区相关。一般而言,当发现欺诈销售房屋的行为时,受害方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寻求维权。根据法律规定,欺诈销售房屋的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可能包括罚款、拘留或监禁等,具体根据法律条款确定。民事赔偿方面,受害方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项、支付合理的损失赔偿,并可能获得双倍赔偿或其他额外赔偿。执行方式可能包括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提供证据证明欺诈行为,并获得判决或和解协议来实现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买受人同样有权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