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属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认定的同类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供述的同类犯罪情节较重的,一般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罪犯的其他犯罪事实,只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核实其他犯罪的有关情况,不成立自首,但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成立不成立的,在这一范围内,同一犯罪类型的外交代表也可以被视为特别自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