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包括:如果是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如果是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如果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如果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如果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如果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6.公证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7.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有关的申请表格。接着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人员会核对有关信息,这时当事人需要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较后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房产公证费用:
1.证明股票、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较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的,按接受人收取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较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3.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经历、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的,收费10元。
4.证明担保书、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5.证明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收费10~50元。
6.证明印鉴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接受益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3、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费,原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按千分之一收费,最低收费1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