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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以及生效时间

2024-07-25 来源:爱问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担保合同生效时间和担保合同有效期。担保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并受到民法典的更严格规定。抵押物登记是担保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一般自双方签字确认时生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分析

一、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担保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并受到民法典的更严格规定。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财产作为抵押时,需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担保合同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一般自双方签字确认时生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担保合同有效期

担保合同有效分为两种情形:

1.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2.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6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结语

担保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并受到民法典的更严格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财产作为抵押时,需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当事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一般自双方签字确认时生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执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担保合同有效分为两种情形: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6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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