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面临破产,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