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xx〕5号)有关精神,保障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促进教育观念的转变,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倡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展开,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由本科生团队在学院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注重训练过程和自主实践,注重能力训练,强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养和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学院加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条件建设。学院各级实验教学中心、院内综合性创新实践基地和重点实验室都要积极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提供条件支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与评估等工作。学院成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教务部、科研部、学工委(团委)负责人,以及各分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和总结等工作。教务部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分院成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和专家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条件建设,做好项目的申报、评审、过程管理和总结等工作,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创新训练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须以团队形式申报。鼓励学生跨分院、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限1人,团队成员应分工明确,有机协作。
(二)项目申报人为学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一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未结题的学生不得申报。
(三)每个项目均应有1—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来源于学院教师和企业专家,院内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创业实践项目实行学院教师、企业专家双导师制。
(四)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为1年,且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够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五)已经获得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或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立项程序
(一)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申报。
(二)分院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按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确定推荐项目,并上报教务部。
(三)对分院推荐的项目,学院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入围项目并提交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审核。
(四)入围项目公示。
(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九条项目实施
项目立项后,项目组须编制项目任务书,进行开题报告,并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详细记录项目的实施过程,不定期组织专题讨论,提交季度进展报告等。
项目负责人对研究项目负全责,应组织协调项目组全体成员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中期检查
分院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内容、进度、阶段性成果及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学院专家委员会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结题验收
(一)根据项目研究期限,学院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各项目组提交的必需材料为项目总结报告,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项目结题验收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验收结束后,分院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与交流,撰写并提交总结报告,填报相关数据统计表,及时跟踪和收集项目正式发表的研究成果。
学院公布各项目的总结报告,将验收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定期组织成果汇编。
对项目管理不力的分院,将酌情减少下一期推荐名额。
第十二条项目变更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时间、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在项目实施后三个月内提交相应变更申请书,经分院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中止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中止研究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中止报告,经分院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对项目执行不力或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项目的,学院将取消该项目计划,追回已下拨项目专项经费,取消其今后申请本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经费由省财政专项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组成,学院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核定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负责监管,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启动后,先下拨项目经费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余下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资料费、复印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等,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分院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学院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终止项目资助,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学院为项目组成员颁发证书,可作为学生评优、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可按参与国家级项目申请第二课堂创新创业学分。验收成绩为优秀的,可以申请学院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
第十九条学院鼓励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鉴定、研制产品、推广软件等,并适时组织成果展或成果交流会。
第二十条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院给予指导教师教学工作奖励,按相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业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