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提供出生证明,可能需要身份公证和生育证明。抚养权可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应予以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子女,绝育或长期抚养、无其他子女等因素可影响抚养权决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子女时,也可考虑子女随父母生活。
法律分析
一、有出生证明非婚生的怎么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生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要进行身份公证和。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到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怎么确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结语
在处理非婚生子女上户口和抚养权问题时,法律对待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提供出生证明、身份公证和生育证明,同时遵循计划生育措施。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则需要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保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得到合理解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的条件和子女的最佳利益将作为决定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同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能力和帮助也会被优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