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女,汉族,19__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043,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北巷4号2号楼3单XX。
委托代理人: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1月18日作出的(2011)乌仲调字第294号系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据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乌中执字第97号裁定:一、位于乌鲁木齐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XX商铺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二、申请人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所有权手续。目前,位于乌鲁木齐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XX商铺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权属不明。故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