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贷款协议所需的主要思想是借款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当标的物交付到对方当事人手中,才能生效。同时,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挪作他用。在借款合同中,应载明还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条款,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此外,财务会计报表、对不合理贷款占用情况的纠正措施及保证文件等也是签署贷款协议所需的材料。
法律分析
签署贷款协议所需的材料包括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对不合理贷款占用情况的纠正措施及保证文件等。签了借款合同对方未打钱合同是不生效的,因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当标的物交付到对方当事人手中才能生效。
一、签订借款合同要带哪些材料
签订借款合同要带的材料是:
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3.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处理情况。
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3.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4.经有关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5.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6.贷款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签了借款合同对方未打钱合同生效吗
签了借款合同对方未打钱合同不生效。写了借条,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对方手里的借条实际上是一张白条,是空头支票。既然对方未将资金交付,那要求对方出示资金交付凭证,对方拿不出交付凭证,就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转移到手中,这样,法院不会支持对方的主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签借款合同有哪些条件要求
签借款合同的条件要求如下:
1.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金融组织贷给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的贷款主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自然人的贷款一般可直接支付人民币。
2.借款合同中,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以文字形式规定其借款的用途。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挪作它用。
3.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银行批准的借款指标。
4.国家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对不同行业和贷款用途,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保证重点、既有鼓励又有限制的精神,对各种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利率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5.借款合同中,应载明还款期限。借款方到还款期限时,应如数偿还本息。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事先向贷款方提出申请,并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才能展期。未批批准的不得展期,应按延期付款处理。我国贷款限期,一般分为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
6.我国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件,主要采用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一定数量的物资或商品。如果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也可以贷款方同意,采取保证人的形式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违约,但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损失。
7.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运用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是一次结清,还是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应载明具体时间、归还数量等。或是信汇,还是电汇及其它何种方式。
8.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法院依法认定其违约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协商解决不成时,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二者选择其一,明确于合同条款中。
10.借贷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关事项也应列入其合同中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做为其合同的条款并明确记载于合同中。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签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借款用途明确,未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合同条款。
3.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条款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 借款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履行还款义务。
5.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如果借款合同中任何一条不符合生效条件,合同就是无效的。此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一段话,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签署贷款协议所需的材料包括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对不合理贷款占用情况的纠正措施及保证文件等。签了借款合同对方未打钱合同是不生效的,因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当标的物交付到对方当事人手中才能生效。在签借款合同时,借款人需要提供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基本信息,同时需要提供担保文件。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贷款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证明。在借款合同中,应载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同时需要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最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中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