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二、出境(港、澳、台地区)定居:
1,经批准单程前往定居的提供下列材料:
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2,以探亲访友、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后取得当地居留权的,提供下列材料:
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三,携带上述资料,办理以下程序: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出具注销证明,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