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无担保债权的概念,它是指债务人没有为特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产生的债权。无担保债权人相对于公法上债权而言,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无担保债权包括保证、质权和留置权等。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无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没有为特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产生的债权。这种债权通常由普通债权人拥有,他们没有对债务人债务的设定任何保证。无担保债权人是指相对于公法上债权而言的私法上的权利。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人的保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经诉讼或仲裁后仍不能实现债权人债权时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无担保债权因为没有设立抵押、保证人、定金等担保,因此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以上权利,同样的,债权人追回欠款的方法只有向债务人追讨这一种。
什么是无担保债权人?
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
无担保债权人是和有担保债权人相对而言的。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拓展延伸
无担保债权和有担保债权是两种不同的债权形式。无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物作为债权人的债权保障,而有担保债权则是指债务人提供了担保物作为债权人的债权保障。
无担保债权的风险相对较高,因为债权人无法依靠担保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而有担保债权则相对较为安全,因为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担保物取回部分或全部债权。
然而,无担保债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具有其优势。例如,在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无法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
综上所述,无担保债权和有担保债权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具体是否具有优势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结语
无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没有为特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产生的债权,通常由普通债权人拥有。无担保债权人相对于公法上债权而言是私法上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人的保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无担保债权因为没有设立抵押、保证人、定金等担保,因此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以上权利,同样的,债权人追回欠款的方法只有向债务人追讨这一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