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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程序要求

2024-06-30 来源:爱问旅游网

离婚案件审理标准:夫妻感情未破裂,驳回诉讼请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调解无效情形包括:重婚、家暴、赌博吸毒、分居满二年、失踪、性功能障碍、感情不和、精神病、欺骗、不同居、买卖婚姻、分居满1年未履行义务、通奸、重刑罪行、无故缺席审理。离婚请求方态度坚决时可判决离婚。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结语

离婚案件审理标准明确,根据夫妻感情的状况作出判决。若感情未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或经济困难,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然而,若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他情形包括精神病、欺骗、不履行夫妻义务等。法院将根据事实判决离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结婚登记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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