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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有什么区别,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

2024-06-30 来源:爱问旅游网

本文阐述了违约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的区别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和原则。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支付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在实践中,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同时,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

法律分析

一、违约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在性质上有何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在实践中,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

违约损害赔偿有如下方式:

1.修复。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2.折价赔偿。财产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对于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3.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

2.损益相抵原则,即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即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拓展延伸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处理违约损害赔偿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首先,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将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不能只赔偿部分损失。这是为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避免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将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和违约方的利益进行平衡,不能只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而忽略违约方的利益。

最后,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违约方的过失程度进行赔偿,过失程度越严重,赔偿责任也就越大。

综上所述,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守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受害方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能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结语

违约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在性质和方式上有所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支付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在实践中,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但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包括修复、折价赔偿和实物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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