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区别:主观故意不同,强奸罪以性交为目的,而猥亵罪不是;客观行为不同,强奸罪包括性交,猥亵罪不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猥亵罪可以是男女,强奸罪只能是男子。
法律分析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区别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
拓展延伸
强制猥亵和强奸的法律界定及刑事责任
强制猥亵和强奸是两种性侵犯行为,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侵犯他人的尊严,对他人进行淫秽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而强奸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法可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罚,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犯罪主体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制猥亵、侮辱妇女,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以性交为目的。在客观行为方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而强奸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此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可以是男子或妇女,而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两种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