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规范包括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要求提交原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件。第3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第4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法律分析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如下: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4.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5.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 登记证、代表证。
规范要求:
1.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3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5、第4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拓展延伸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手续?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书:申请注销登记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注销事由、依据、申请时间和申请机关名称等事项。
2. 撤销登记决定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撤销事由、决定时间和决定机关名称等事项。
3. 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办理撤销登记前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注销手续。
5. 其他有关文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应当提交齐全、真实、合法,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结语
根据以上规范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多项材料,包括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这些文件需要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如果文件是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06-27)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