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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可以强制保管学生手机?

2024-07-13 来源:爱问旅游网

学校强制收手机违法,手机是学生的合法财产。学校只能临时占有和管理手机,不具备法律没收权。行政处罚权只属于特定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教育机构不具备行政处罚权,不能没收财物。

法律分析

学校强制收手机是违法的。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行为。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结语

学校强制收手机违法。学生拥有手机的所有权,学校只能临时占有和管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没收权。没收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行使。因此,学校强制收手机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学校占有并拒不归还更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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