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转移与归属问题因情况而异。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如新单位有企业年金,则个人账户权益可转入。若新单位无企业年金,则原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或保留账户管理。职工辞职后,缴费及投资收益的归属处理需遵循方案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但提前提取资金需满足领取条件。企业年金并非强制性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并非具有强制性规定缴纳,而是由企业和员工协商形成的制度,所以企业年金是否可以转移也是分不同情况的。如果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如果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如果职工辞职,情况又会有不同。职工辞职后,企业应当对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缴费及投资收益作归属处理。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职工个人,企业缴纳部分按照方案规定归属于职工个人。如果职工再就业后或者未就业,就和上面一样处理。
如果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如果没有达到相关领取条件,是不可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的。
拓展延伸
企业年金转移的法律限制与解决方案
企业年金转移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限制和相关解决方案。根据现行法律,企业年金的转移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转移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企业年金制度的转移条件和程序。其次,转移可能受到雇主或参与者的同意要求,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此外,转移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税务和财务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合规性和公平性。为了解决这些限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寻求法律意见,制定明确的转移政策和程序等。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简化转移程序,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总之,企业年金转移的法律限制可以通过合规性、协商和政策调整等多种方式得到解决。
结语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在转移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程序。根据个人情况和就业单位的建立情况,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权益可以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或者由原管理机构或法人受托机构进行暂时管理。对于职工辞职或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进行继承,但在未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是不允许提前提取资金的。企业年金转移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限制和解决方案,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获得同意,并考虑税务和财务问题。通过合规性、协商和政策调整等方式,可以解决企业年金转移的法律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