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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关联性鉴定的信息

2024-07-16 来源:爱问旅游网

工伤关联性鉴定是指对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出现的疾病或死亡是否与工伤有关进行的鉴定活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事故责任认定要件包括劳动关系、人身损害事实、在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因果关系以及非职工故意引起。判断劳动关系可参考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而职工必须承受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且非故意引起。违章引起的伤亡事故不被认定为工伤事故,但可根据相关办法处理。

法律分析

一、什么叫工伤关联性鉴定?

工伤关联性鉴定,是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后,治疗工伤期间出现的疾病,或者工伤职工死亡是否有工伤导致的鉴定活动,正确的说法是疾病(死亡)与工伤关联性鉴定。

疾病与工伤关联性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工伤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如何进行?

(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

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1、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

2、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因素: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工资分配,按规定或约定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职工一般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工作

(三)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1、首先,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

2、其次,职工是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承受者。

(四)事故不是由职工故意引起的。

所谓故意,是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伤害后果,而去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对结果是否发生持放任态度。

职工违章引起的伤亡事故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对于《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办法》来处理。

结语

工伤关联性鉴定是指对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出现的疾病或死亡是否与工伤有关的鉴定活动。该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承担其他鉴定或确认工作,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配置辅助器具、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关于工伤事故责任认定,要素包括劳动关系存在、人身损害事实、事故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非职工故意引起等。判断劳动关系可参考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标准。职工违章引起的伤亡事故不被认定为工伤事故。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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