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标准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特征。根据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情节越严重,处罚越重。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具有直接关联和法律保护价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基于信息所有人的请求,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非法获取或泄露个人信息。
法律分析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来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他人权益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的。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标准已明确规定。对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还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等,而其特征则涵盖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具有法律保护价值以及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的保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判决应根据实际涉案事实后果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